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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前期利息加入本金“转条”及其"利滚利“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
阅读提示:民间借贷中的“转条”,是指借款期满后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再次开始计算利息,实际上起到“利滚利、驴打滚”的效果。今日推送的最高法院案例认为,借款人主张借款凭证系“转条”,所记载的本金包含前期高额利息,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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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轨交“咸猪手”入刑案宣判!
在地铁车厢里伸出“咸猪手”,这类以往只作行政处罚的案件,如今都有可能作为刑事犯罪入刑。备受关注的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今天(15日)上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不公开庭审则是因为两名被害人之一是未成年人,涉及个人隐私。据悉,此案是上海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的案件,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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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催收通知未经债务人签收,也未以公证方式送达,是否构成时效中断?
阅读提示:《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认定为符合“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情形,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银行向债务人寄送催款通知书,未经签字、盖章的,原则上不能直接证明已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有其它辅助证明(如公证送达等)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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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阅读提示: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律规定义务,虚构或串通利害关系人,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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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对股权的强制执行应当以工商局登记的内容为准。股权代持属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够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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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自由行”产品受损,旅行社什么情形下应承担责任
越来越多的旅游者更喜欢选择 旅行社的“自由行产品” 即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机票、代办住宿、出售游览项目或提供其他服务 不提供导游和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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