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留言Online message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北京求远律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13693251835
13693362315
律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一号院5号楼铂金国际20层
乘车路线:地铁16号线富丰桥地铁站D口出站,右转进入西四环南路辅路右行(南)400米时代财富天地院5号楼
专业领域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本罪的客观方面,由于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而表现为多种犯罪形式,如剥夺生命的杀人罪,损害健康的伤害罪,破坏名誉的侮辱、诽谤罪,侵犯选举权利的破坏选举罪等。这类犯罪绝大多数只能由作为的方式构成;个别犯罪(如杀人罪)也可能是不作为,如不给婴儿喂奶,故意把他饿死。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犯罪。在此类犯罪中认定杀人罪和伤害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怎样认定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杀人、伤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极少数青少年,目无法纪,动辄持械行凶,造成他人伤害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定罪。
(1)凡是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中,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把人杀死的,按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2)凡是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致人伤残的,按故意伤害罪论处,其中,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按故意伤害致死论处。但是罪名仍应依法定伤害罪,而不能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3)因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案件。这类案件有个特点,即一般情况下,斗殴双方都处于运动状态和相互威胁的状态。伤害的部位都不是事先有意选择的,死亡的结果也往往是行为人难以预见的。因此,除了明显的具有杀人的故意,应定故意杀人罪外,一般都以伤害致死论处。
(4)在不确定故意的情况下,突然实施犯罪行为,一般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论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造成伤残的,定故意伤害罪,且都是间接故意。因为,当杀人或伤害的故意不确定的情况下,客观上造成死亡或伤害的结果,都在犯罪人的主观犯意之内。这样就把犯罪人主观上对可能会发生的危害后果的放任,同客观上造成实际后果统一起来,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二)怎样认定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两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其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对杀人行为以及死亡结果都抱有故意的心理状态;而后者只对其伤害行为抱有故意的心理状态,而对死亡的结果则是过失的。两种罪过形式并存,是故意伤害致死主观方面的基本特征。
(三)怎样认定“大义灭亲”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往往都是作恶多端的违法者甚至是犯罪人,而行为人则往往是被害人亲属。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考虑具体情况,如果行为人为了制止正来自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杀死对方的,只要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按正当防卫论;如果行为人在正当防卫中,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不杀死对方也可以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把对方杀死的,则按正当防卫过当论处,如果行为人因不让其继续为非作歹而出于“大义灭亲”的动机,把被害人杀死的,则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在量刑时应考虑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处理强奸罪应注意的问题
(1)把强奸与通奸区别开来。
强奸罪的特征是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中,违背妇女的意志是强奸罪的最木质特征。而通奸的特征是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的男女间,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因此,违背妇女意志还是妇女自愿而发生性关系,是认定强奸还是通奸的根本点。在审理中,应注意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事情暴露后,为了推卸责任,捏造情节,谎报强奸。还要注意案件性质的变化,如果男女双方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强迫的,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属强奸性质,但以后双方又多次自愿地发生性关系,已发展成通奸的,一般不宜定强奸罪。但是假如妇女忍辱屈从的,则仍应定为强奸罪,如果原来是通奸,以后女方反悔,不愿保持通奸关系,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则应认定为强奸。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