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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违反国家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机构和保险公司管理的犯罪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具体包括五个部分、二十四种罪名: ①货币犯罪。如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等,侵害的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②破坏金融机构管理秩序罪。如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等,侵害的是国家金融机构管理制度。③破坏金融票证、存贷款管理秩序罪。如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信贷资金罪等,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票证和存贷款管理制度。④破坏证券、股票、债券的发行、管理、买卖秩序罪。如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侵害的是国家关于证券、股票、债券的发行、管理及买卖制度。⑤破坏外汇管理秩序罪。如逃汇罪等,侵害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上述各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根据情节轻重,明确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

    破坏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

    妨害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

    破坏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的行为

    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行为

    破坏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

    破坏外汇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

    特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这类犯罪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而且有些犯罪行为还与行为人的职务或身份有关。

   (三)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规定必须具有“明知”或“故意”。过失不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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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的构成特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

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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