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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以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判决为例,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是这样的: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今天,求远律师为您解读下这个判决结果,让您明白被告应该还原告多少钱。
关于本金
被告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本金数额偿还原告,这个无须赘言。
关于利息
很多人不清楚利率的概念及换算方法。求远律师提示您,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资金额即本金的比率,月利率=年利率除以12(月)=日利率乘以30(天),每月以30天计算。月利率2%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月息2分,换算成年利率就是2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低于或等于年利率24%,法院是支持的;在24%-36%之间,无论是出借人索要该部分利息还是借款人自愿支付后想要回的,法院都不支持,通俗地说就是,“不给的也别再想要,给过的别想要回来”;超过36%的,不管属于何种情形,法院一律不予支持,这部分利息如果已经支付了则可以要回来。在上述判决结果中,法院即是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
本金和利率都确定了,那么要支付多长时间的利息呢?判决结果说的很清楚,“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且这里的借款付清之日不能超过“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为便于大家理解,此处暂不考虑原告或被告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情形。假定该判决于2018年9月1日生效,那么被告应当在2018年9月1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为:1000000×2%÷30×实际天数。当然,被告早一天还钱,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就会少一些,毕竟本金的基数还是很大的。如果被告没有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那么就涉及到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2018年9月12日起,被告要偿还的债务就进入了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一般债务利息,也就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计算,另一部分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那么迟延履行期间应支付的利息就是:
1000000×2%÷30×迟延履行天数+1000000×0.0175%×迟延履行天数
这么算下来,本金加利息加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可不是个小数目。求远律师建议您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及早还款,一方面能减少利息的支付,另一方面也能避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成为“老赖”,陷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困境。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