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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证据。
学界通说认为,只有那些能够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和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才能称之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8种形式。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证据,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因个人意志改变而改变。求远律师提醒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千万不能人为创造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和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关联,否则就不能起到证明作用,哪怕作为证据的事实是客观的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存在、收集和运用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证据存在的形式要合法、对证据的调查收集要合法等。
搞清楚了什么是证据,那么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
所谓举证责任,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这一原则,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谁主张积极的事实,谁负有举证责任。
举例说明,张三向法院起诉李四欠自己100万元未还,那么张三就应当对“李四欠自己100万元”这一积极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李四给张三打的借条、张三向李四支付100万元的转账凭证、相关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资料以及知道借款事实的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李四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向张三借款。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任何人都无法证明不存在或未发生过的事实。如果李四主张100万元已经还给了张三,这属于积极事实,只要李四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那么张三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当然,“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有例外。在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原告负有的举证责任会转移给被告,即发生了理论上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8种情形。以近日某小区住宅楼因极端天气发生外墙脱落砸到地面车辆事件为例,这属于典型的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小区住宅楼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外墙脱落致他人车辆受损存在过错。此时,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要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